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號聲請人 曾子奕 法定代理人 曾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二、三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李宇雄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南投縣○○鄉○○段○○○○○○○○○○○○○○號土地謄本。
三、應提出本件拋棄係對聲請人有利處分行為之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之借據、銀行繳款通知、票據、載有抵押權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