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嘉蕙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後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50,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原告尚應補繳33,2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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