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0號聲請人 林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增煌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林增煌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具狀 陳明 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同一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經上開之親屬同意欲選任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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