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賴五常 法定代理人 賴山 被上訴人 賴雪江
賴永發 賴永谷 賴瑩家 賴永裕 賴永欽 賴盈達 賴冠良 賴慶吉 賴清一 賴敬坤 賴駿毅 賴孟毅 賴哲榮 賴慶鴻 賴威宇 賴哲高 賴慶曉 賴瑞祥 賴守仁 賴守德 賴木傳 賴慶儒 祭祀公業賴文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賴清一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賴三合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賴清一被上訴人 賴錦章 (即被告 賴有全之 承受訴訟人)
賴錦燦 (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洲 (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4,40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思睿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