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6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吳淵霖
吳翰鈞 即 吳漢鈞 陳麗容 即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