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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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910號原告 張欣慧 被告 鄭青河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據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新台幣(下同)1,594,688元,嗣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04年10月30日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105年1月27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972,688元,則就擴張請求共計78,000元部分(計算式:1,972,688元-1,594,688元=78,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戴金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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