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王煌輝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方浩鍵 訴訟代理人 林水妹 被告 胡慧美 被告 陳文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 劉傑民
法官楊富強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