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 王怡人 訴訟代理人 許足賢 被告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靜美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上訴人與因104年度訴字第606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8,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