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宏益受刑人李春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宏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宏益因受刑人李春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新臺幣(下同)20,000元保證金額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春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並由具保人李宏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該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埔交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1紙(見執聲沒字卷第2頁)、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見執聲沒字卷第
3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位於南投縣○里鎮○○路○○號之住處傳喚其於
102年6月27日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准予受刑人分期繳納易科罰金,詎受刑人分別於同年6月27日、7月29日及8月27日繳納第一期罰金40,000元、第二期罰金41,000元及第三期罰金25,000元後,即未繼續依限履行,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沒字字第10頁),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然仍拘提未獲,此有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均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執聲沒字卷第16頁至第17頁),嗣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於同年11月28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書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母 洪櫻花 於同年11月14日合法收受,然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有送達證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見執聲沒字卷第18頁),復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形等節,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份(見執聲沒字卷第20頁、第22頁)、在監在押紀錄表2紙(見執聲沒字卷第21頁、第23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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