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洪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1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年8月6日民眾日報第9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
6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家瑋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錦坤 │臺灣銀行│102年7月23日│30,000元│AH0000000│││││鹽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