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90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潘鐵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84,574元及自96年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原告
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債權計算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
報紙公告各影本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
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