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047號
原 告 陳燦隆
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燦祥 、 姜秋齡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2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