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047號
原   告  陳燦隆
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燦祥姜秋齡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2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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