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陳志瑋
       陳廖玉琴
被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11,750元(本院依職權調取執行卷,依執行卷所載
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部分之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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