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陳志瑋
陳廖玉琴
被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11,750元(本院依職權調取執行卷,依執行卷所載
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部分之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