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調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陳冠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清連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應載明各共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已死亡者,其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應更正被告;如為
  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按相對人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