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張姵晨
被   告  周南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39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9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6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柒萬肆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國際信用卡,依約被
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應依約定方式
繳款,並依被告信用狀況調整循環信用利息,如未按期繳納
,應按年息5.74%計算利息。詎被告於102年5月17日繳款
後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
消費繳款資料查詢及帳務彙整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
合計5,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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