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盧秋玉 │花蓮第一信用合│94年8月15日│4,460元│0000000│4847││││作社營業部│││││├──┼───────┼───────┼───────┼───────┼─────┼────┤│002│ 楊榮銘 │花蓮區中小企業│94年8月15日│19,010元│0000000│0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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