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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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黃紹榮 即 黃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黃政雄│花蓮第二信用合│94年8月25日│10,480元│019335│8964││││作社田蒲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