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清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