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明豐 代理人 張翼麟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因與債務人 翁淑惠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翁淑惠、 張森永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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