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丞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丞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上易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99年12月3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2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25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