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004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權之原因事實。
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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