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偉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偉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5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35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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