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6號

原告 林美秀

被告 陳清源

林志峻

張錫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庭榮

被告 林祐全

施博仁

訴訟代理人 楊永良

被告 施博文

訴訟代理人 昝舜華

被告 林鎭村

施映如

施慧君

翁稜翔

翁暐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玉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 林志竣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志峻」。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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