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04號

聲請人 劉永淳

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法扶)

相對人 柯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除有同

  法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再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且無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故應先行調解程序,

  而相對人住高雄市大寮區,有聲請人之起訴狀在卷可稽,揆

  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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