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05號

原告 王奕仁

被告 鍾孟澐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孟澐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曾就本事件聲請調解,於113年度嘉簡調字第357號聲請調解事件中已繳納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於113年6月6日調解不成立在案,原告另行起訴提起本件訴訟,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抵扣原告所繳納之前揭調解聲請費用,計溢收1,000元,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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