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MarkTuckerInc.法定代理人MarkTucker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
謝穎青 律師被告 張元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元達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美商MarkTuckerInc.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首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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