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蘇文昌 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
吳宜恬 律師相對人 蘇文正 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相對人 蘇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明瞭系爭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6日之開庭內容及確認開庭筆錄記載是否有誤,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依上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筱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