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77號上訴人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被上訴人 陳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8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自明。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裁判,則應揭示該法律見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合於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其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陳稱:伊雖承諾每個月收到租金給付2萬元予被上訴人,然目前因疫情無租金收入,如何給付2萬元予被上訴人等語。核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違背何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昌義
法官楊忠霖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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