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陳秋君 即 陳永味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准予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之當事人,為期明瞭該案件,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之當事人,其敘明為明瞭案件之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所為聲請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