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 王義銘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王義銘」之記載,對照判決當事人欄、犯罪事實及理由顯係誤寫,且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應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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