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47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47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9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39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合於上述說明之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胡方新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阮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