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9號抗告人即原告官振千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