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丙○○
丁○○被告中順發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乃基於股東之身分關係存否而涉訟,應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