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徐誌鴻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黃莉莉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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