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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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柘嘉 (董事長)住同上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二、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9月3日勞局納字第10801890730號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880元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位在臺北市○○區○○○路○段○號,是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孫萍萍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