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侵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制猥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257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103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