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 林貞祥 被告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