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40號原告 紀鈺娟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簡宗翰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8日上午十七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審理,原告應偕證人到庭證明兩造分居時間及兩造相處情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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