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 林忠成 被告駿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59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百一十三萬八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九萬一千四百八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繳納九萬零九百八十六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