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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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 宋文裕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劉文永
宋素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4號對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號)提起再審之訴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兩造間之買賣關係是否存在、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範圍究竟為何作為判斷之基準,而兩造間就買賣關係是否存在及債權債務關係範圍究竟為何等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重上字第5號判決確定後,業經被告提起再審之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重再字第14號受理中,該案尚未確定,該等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確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在該等民事訴訟終結前,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並參酌兩造亦同意於該案終結確定前,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意見,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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