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並減刑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6年8月20日│97年1月2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8109號│97年度偵字第1214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08號│97年度簡字第4199號││實├──┼─────────────┼─────────────┤│審│判決│97年1月21日│97年7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08號│97年度簡字第4199號││決├──┼─────────────┼─────────────┤││確定│97年2月19日│97年8月25日│││日期│││├───┴──┼─────────────┼─────────────┤│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