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令玫 被告 廖婉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婉竹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令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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