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昭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82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16日起算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之利息92,257元、違約金7,6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合計為1,772,693元【計算式:1,672,824元+92,257元+7,612元=1,772,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類型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年息應付金額1利息1,672,824元113年5月15日113年11月13日11%92,257元2違約金1,672,824元113年6月16日113年11月13日1.1%7,61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