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24號聲請人甲○○
之1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後,尚未繳納聲請費,爰限期命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