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3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森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3,
6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