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45號聲請人 賴建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靖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王靖傑」或「 黃靖傑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補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