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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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沈一鳴 訴訟代理人甘霽
蔡浩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雁婷張楊珠 間因104年度重字第2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129元(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張雁婷敗訴部分106,884元+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張楊珠敗訴部分1,225元=108,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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