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45號聲請人 賴建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靖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王靖傑」或「 黃靖傑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請補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