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甲○○部分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在彰化縣○○鎮○○路拾獲 李坤益 、 陳柏堯 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二張,竟將之侵占入己,因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嫌(按被告甲○○其餘涉嫌行使偽造文書犯行,另經公訴人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在彰化縣員林鎮溝皂里溝皂巷十五之八號,犯罪地在彰化縣○○鎮○○路,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