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